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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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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定价:26
      • ISBN:9787519707774
      •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0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扶养费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节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类型
      百六十四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百八十七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一、条文对照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内容简介

      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所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以2017年3月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的内容,并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条文对照,是全面了解民法总则立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贯彻实行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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